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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聲字第62號

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重瑜陳駿璧梁玉芬邱璿如陳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簡聲字第62號

聲請人
楊金西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昌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2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書狀並未指定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聲字第6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