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聲字第6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簡聲字第63號
- 聲請人
- 楊金西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昌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21號),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08 年度台簡聲字第62號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