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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50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陳靜芬張競文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50號

聲請人
劉福春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5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5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僅於上訴狀記載「送達代收地: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2 」(下稱系爭處所)。高雄高分院以同字號裁定(下稱補正裁定)命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向系爭處所送達。惟該處所非伊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管理員及住戶非伊之送達代收人、受任人、同居人、受僱人,自不生送達效力。嗣高雄高分院因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認該上訴為不合法,以同字號裁定(下稱駁回上訴裁定)予以駁回。惟於該裁定送達前,伊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遞送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至高雄高分院,上訴為合法,乃對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原確定裁定無視補正裁定不生送達效力,且伊於駁回上訴裁定送達前已補正之事實,即駁回伊之抗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36條第1項、第2項、第137條、第141條第2項、第3項、第142條,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第236條、第238條規定顯有錯誤;又原確定裁定先認補正裁定應送達始發生羈束力,復認駁回上訴裁定於107 年10月17日公告時起發生羈束力,亦有同法第496 條第1項第2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然矛盾之情形云云,為其論據。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又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民事訴訟法第238 條本文規定甚明。原確定裁定以:當事人指定送達處所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法院應向該處所為送達,於向該處所送達完畢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又補正上訴要件之欠缺,應在法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發生羈束力前為之,否則不生補正之效力。聲請人對於高雄高分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於上訴狀表示,請裁定補繳訴訟費用後,一併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嗣高雄高分院以補正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該裁定於107年9月28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系爭處所,聲請人並據之於同年10 月8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惟迄同年月17日止,仍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高雄高分院因認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以駁回上訴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於同日公告而發生羈束力,聲請人遲至同年月19日始向高雄高分院提出委任書,不生於期限內補正之效力,其對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為無理由等詞,駁回其抗告,經核並無聲請人所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36 條第1項、第2項、第137條、第141條第2項、第3項、第142條,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第236條、第238條規定錯誤情形。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 款規定,所謂確定裁判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確定裁判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原確定裁定於理由項下,並未認定補正裁定應送達始發生羈束力,自無聲請人所指主文與理由矛盾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及高雄高分院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情形,對之聲請再審,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5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