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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91號

聲請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李瑜娟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391號

抗告人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正德
抗告人
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麗
抗告人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原法院以 108年度抗字第833號裁定(下稱第833號裁定),命抗告人供擔保後,相對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 年度訴字第5075號判決(下稱第5075號判決)確定、撤回起訴或和解終結前,不得設置障礙物、保全人員或其他妨害抗告人管理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如該裁定附圖所示編號A、B、C、D之景觀池1、2(下合稱系爭景觀池)之行為。相對人向原法院聲請,限期命抗告人向管轄法院起訴。

原法院以:抗告人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第833 號裁定准予後,僅抗告人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向臺北地院起訴,請求命相對人不得以上鎖或其他方式阻擾其進入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段114地號、120 地號土地維護「自來水加壓站設備」運作供水(臺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3351 號),迄未就其以第833 號裁定欲保全執行之請求起訴,因而准許相對人命抗告人限期起訴之聲請。抗告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抗告。

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債務人得向原法院聲請命聲請人限期起訴,聲請人不為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第529條規定即明。所謂未於期限內起訴,係指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紛爭事實及請求之聲明,具同一性之事件,向法院提出訴訟之謂。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雖以:相對人提出之第5075號訴訟,訴之聲明為,禁止抗告人就系爭景觀池行使管理權,而抗告人聲請第833 號定暫時狀態處分,係請求相對人不得妨害伊管理系爭景觀池,則第5075 號之訴與第833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兩者訴(請求)之聲明,請求內容相同或正相反對或可以代用,乃同一事件,若抗告人再行起訴,有違民事訴訟法第 253條規定云云,為其論據。惟核抗告人聲請第833 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主張系爭景觀池為第三人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秀岡開發公司)開發後,將管理權移交予抗告人,相對人於該景觀池擅自設置障礙物,妨礙抗告人之管理(見第833 號裁定記載聲請意旨),爰聲請相對人於第5075號判決確定前,不得設置障礙物、保全人員或其他妨害抗告人管理系爭景觀池之行為。

則其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主張其為系爭景觀池之管理權人,因相對人有妨害其行使管理權情事,且有避免抗告人全體住戶生命財產受有重大危害之虞,有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必要。依此,抗告人已否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提出本案訴訟,視抗告人就相對人有妨害其對系爭景觀池行使管理權之事實,提出訴訟請求命相對人不得妨害其管理權之行使而定。又第5075號訴訟事件,係相對人起訴,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且系爭景觀池之管理權,係自秀岡開發公司取得,因抗告人妨害其進入及妨害其行使系爭景觀池之管理權,爰請求確認其對系爭景觀池有管理權,並禁止抗告人管理系爭景觀池(見第5075號判決內容),則抗告人與相對人係各自主張其對系爭景觀池有管理權,他造有妨害其管理權之行使情事。而經查系爭第5075號判決結果,苟法院判決確認相對人對系爭景觀池無管理權,並不能因此逕認抗告人對系爭景觀池有管理權,而得以禁止相對人妨害其行使管理權,足見兩者之紛爭事實並非同一或正相反對。從而,原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9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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