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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90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盧彥如李瑜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90號

抗告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本件抗告人主張原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7號、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37號(以無理由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下合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原法院以:依抗告人聲請再審所提書狀之內容,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即原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72號確定判決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等不服之理由,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其聲請再審難謂合法,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揆諸首揭說明,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9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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