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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李媛媛黃麟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

上訴人
李有元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宗堯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重上字第6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於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上訴。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 108年度台聲字第99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民國108年9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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