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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72號

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重瑜梁玉芬陳麗玲徐福晋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672號

上訴人
潘彥潔
上訴人
潘彥江
上訴人
潘雲辰
上訴人
李國瑜
上訴人
李國嘉
上訴人
洪麒博
上訴人
洪聖能
上訴人
洪威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 74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上訴人各自所有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坐落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渠等之前手於民國66年間即分別設定地上權,目前仍設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系爭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存續期間已逾20年,被上訴人自得請求酌定存續期間,斟酌系爭地上權係以系爭土地作為系爭建物之基地使用,系爭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經鑑定堪用年數為60年,截至會勘日已使用41.6年等情形,認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酌定自本件訴訟繫屬日106年7月12日起以18.4年(即如附表三「地上權存續期間」欄所示)為適當。另系爭地上權於60年間有約定地租,距今已逾40年,審酌系爭土地價值大幅增加,及周邊環境、工商繁榮程度、地上權人利用土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情,認被上訴人請求調整系爭地上權之地租為按系爭土地106年申報地價年息8%計付(即如附表三「調整後之每年地租」

欄所示),亦屬適當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形成判決固於判決確定時,始發生形成力,惟此係指形成力本身發生之時期而言,倘形成判決之內容係使其標的之法律關係溯及既往而發生、變更或消滅者,則於發生形成力之際,其所形成之法律效果即溯及既往發生。被上訴人訴請自訴訟繫屬日起調整地租(見一審調字卷第3 頁),係屬形成之訴,原法院認其該部分請求有理由,維持第一審判決宣示自其起訴日起調整地租,並無不合。上訴人以調整地租係形成判決,其時點應自判決確定日起算云云,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7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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