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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5號

請求拆屋還地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重瑜陳駿璧梁玉芬陳麗玲張恩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5號

抗告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抗告人因與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當事人倘已繳納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實益。本件抗告人就同一事件之不同審級裁定即原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8號、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 108年度聲再字第7號),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證,依上說明,自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原裁定因而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 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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