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2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就書記官之處分異議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林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25號

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就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256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抗字第1256號裁定提起抗告,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清寒證明書不足釋明其無資力支付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2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就書記官之處分異議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