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2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25號
- 聲請人
-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就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256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抗字第1256號裁定提起抗告,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清寒證明書不足釋明其無資力支付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