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登記等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14號聲 請 人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再審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江木清間請求塗銷登記等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稱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法院,係指應提起再審之訴之法院而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9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 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意旨,專屬於原第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管轄,業經本院以裁定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茲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停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80360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依上說明,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另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上開執行程序部分,由本院另件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