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6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抗告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林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60號

聲請人
簡百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黃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343號),提起抗告,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自明。本件相對人持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上字第134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 109年度司執字第2286號強制執行聲請人財產(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以其已對該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 108年12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為由,聲請裁定於該裁判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核與前揭法定停止執行之事由未符,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6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抗告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