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6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高孟焄蘇芹英徐福晋張競文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96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41號、第49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52 號、第64號命其補繳裁判費之確定裁定(下稱第52號等裁定)聲請再審,經原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第52號等裁定非屬終局裁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原裁定予以駁回,所持理由雖有不同,惟其結論並無二致,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