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6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62號
- 聲請人
- 張湘揚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科技大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8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以本院所為109 年度台聲字第287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以本院就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歧異,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7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另於109年7月16日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286號裁定駁回(下稱1286號裁定)〕,並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關於伊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部分,經本院於 109年7月16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547號裁定予以駁回(下稱1547號裁定),伊不服,就1547號裁定聲請再審,再經本院以原確定裁定認1547號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對之聲請再審為由,駁回伊再審聲請。惟1547號裁定非1286號裁定前所為之裁定,顯非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原確定裁定竟駁回伊之聲請,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律,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規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有違反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惟查,1547號裁定與其所由之終局裁判即1286號裁定,均係於109年7月16日作成,原確定裁定以1547號裁定係認1286號裁定並無符合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 所定情事,而駁回其聲請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乃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對之聲請再審為由,駁回其再審聲請,核屬認定是否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之事實當否問題,要與有無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無涉。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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