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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李媛媛石有為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

上訴人
楊建雄
訴訟代理人
蔣宜蓉律師
被上訴人
楊鳳芬
被上訴人
楊美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被上訴人
楊建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土地於民國62年間即登記為兩造之被繼承人楊吳玉女所有,於80年9 月30日其與訴外人張柑露簽訂系爭協議書時,楊吳玉女之配偶楊樹在場,對於該協議書之記載均無異議,依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17條規定,應認系爭土地屬楊吳玉女之財產。依系爭協議書之內容,及楊吳玉女死亡前,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均由其保管,該屋1樓、2樓分由其收租及居住,系爭房地相關稅捐、水電、瓦斯等費用均由其負擔各情,參互以觀,堪認系爭房地為楊吳玉女所有,僅借用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楊建鎰之名義登記(取得之所有權各登記1/2 )。又上訴人不僅提供印鑑配合系爭房地之登記,並容忍該房地相關賦稅之義務人登記為上訴人(含楊建鎰);且明知系爭房地之租金概匯入楊吳玉女之帳戶,仍願配合出名與承租人簽約,足認上訴人與楊吳玉女間就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已合致。兩造均為楊吳玉女之繼承人,該借名登記契約並無其他約定,亦無依其事務之性質不能因楊吳玉女之死亡而消滅之情事,於楊吳玉女死亡後,被上訴人依繼承、民法委任關係,請求上訴人將系爭房地所有權1/2 移轉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登記於楊建鎰名下之所有權1/2 ,經第一審判決命楊建鎰移轉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楊建鎰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不完備、矛盾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事實審認楊吳玉女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各1/2 ,分別借用上訴人及楊建鎰之名義登記,則該借名登記契約各別存在於楊吳玉女與上訴人、楊吳玉女與楊建鎰之間,自無上訴人與楊建鎰須同勝同敗而不得各別判決確定之問題,且第一審判命楊建鎰將登記於名下之系爭房地所有權1/2 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並無何當事人不適格或判決無效之問題。又更審後原審認登記於上訴人名下之系爭房地所有權1/2 為楊吳玉女之遺產。則本件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楊建鎰亦為楊吳玉女之繼承人,於該程序中依法追加為原告,俾使本件之當事人適格無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自無須經上訴人同意之必要。上訴人就上開部分之指摘,均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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