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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96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邱瑞祥林玉珮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196號

再抗告人
蘇立民
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貞君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7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再抗告,應表明再抗告理由。再抗告狀內未表明再抗告理由者,再抗告人應於提起再抗告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抗告法院;未提出者,無庸命其補正,由原抗告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已委任張凱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再為抗告,惟迄未提出再抗告理由,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96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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