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36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張競文陳毓秀陳麗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36號

聲請人
魏政傑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振堂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簡上字第24號),聲請再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436條之2第1項及第436條之3第2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1號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簡上字第24號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及第436條之3第2項規定而不應許可,因而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規定,其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