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46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66號
- 聲請人
-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603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2603號裁定聲請再審,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其所提剪報等件尚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毋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亦無須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