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2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2738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聲請第三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係窘於生活之無資力之人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始可。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273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且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勞抗字第94號裁定已准予訴訟救助,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所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情形,原確定裁定駁回伊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云云,為其論據。惟查,聲請人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9年度救字第89號裁定(下稱8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並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9年度勞聲字第146號裁定(下稱146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以109年度勞抗字第7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對於該 146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系爭裁定非屬終局裁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89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當顯無勝訴之望,是 146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無不合,聲請人復對之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原確定裁定因而以上開理由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難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應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因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即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