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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28號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麗芬方彬彬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328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國棟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 年度聲字第440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0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又聲請人所提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裁聲字第54號裁定,係否准聲請人李坤鎔訴訟救助之聲請,更難為有利之認定。此外,李坤鎔復未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回函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2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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