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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23號

其他智慧財產權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623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國棟間其他智慧財產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1月3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109年度民救上字第 2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出之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94號及 100年度裁聲字第38號裁定,均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2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智慧財產權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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