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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8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林玉珮謝說容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784號

聲請人
李宗鑾

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原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相對人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於民國109年10月1日改制更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何明光,有該管理處網頁資料在卷可稽,何明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查聲請人主張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6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兩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最高法院就107年9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84 號判決(下稱高院判決)核發確定證明書,乃經審查後所為高院判決業已確定之意思表示,自屬法院裁定。原確定裁定認該確定證明書非屬裁定性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99條規定、最高法院67 年第11次民事庭庭推總會決定 (二)及81年台抗字第114號先前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查兩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108年5月22日核發高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62號裁定(下稱62 號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對62號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以: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僅在將判決確定之事實通知當事人,並無裁定之性質,當事人不得對該確定證明書聲請再審,62號裁定據此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因認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8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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