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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

請求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玉完周舒雁黃書苑謝說容陳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

上訴人
黃顗昀
訴訟代理人
趙澤維律師
被上訴人
蘇新程

      陳秀里

      江小萍

      江宛庭

      江銘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2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9年6月2 日自訴外人陳月霞、黃朝麟(下合稱陳月霞等2人)受贈坐落雲林縣臺西鄉○○段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惟被上訴人共有之門牌為同鄉○○路12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無權占用該土地全部等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拆除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部分,返還該土地與伊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敘)。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土地原為上訴人之大伯黃鴻森所有,黃鴻森前邀集其兄弟即上訴人之父黃猶峻(原名黃修猷)等人共同出資於系爭土地等土地上建築連棟房屋4 戶,其中系爭建物所有權由黃猶峻取得,該建物之興建係得黃鴻森同意。伊經強制執行程序標得系爭建物,因陳月霞等人逾限未行使優先承買權,始由伊拍定承買。系爭建物係經保存登記之合法建物,具相當經濟價值,上訴人以高額租金相要未果,即請求拆除系爭建物,為權利濫用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上開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系爭土地於原所有權人黃鴻森死亡後,由陳月霞等2人於109年5月14日繼承,渠2人再於同年6月2日以贈與為原因將之移轉登記與上訴人;系爭建物於68年5 月11日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為上訴人之父黃猶峻所有,嗣由被上訴人因拍賣取得,該建物占用系爭土地全部,有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依雲林縣政府110年5月 4日函所附系爭建物申請建築資料及證人黃猶峻之證詞,可知黃鴻森與黃猶峻等兄弟共同出資於系爭土地等土地上合建 3層1幢房屋4戶,由黃鴻森申請建築執照,該等房屋興建完成後由黃猶峻分得系爭建物,並申請使用執照;再參諸證人即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登記課課長陳文石證述:依系爭建物於68年登記時之法令規定,土地與建物所有人不同時,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應有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語,另黃鴻森與黃猶峻間復無給付租金之情事存在,堪認系爭建物係經黃鴻森同意而使用系爭土地建築,黃猶峻與黃鴻森間就該土地應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且未約定使用期限,則在系爭建物不堪使用之前,其使用目的尚未達成。而上訴人為黃猶峻之子、黃鴻森之姪,自幼即與黃猶峻同住於系爭建物內,業據黃猶峻證述明確。系爭建物周遭均係黃鴻森兄弟居住,上訴人對黃鴻森兄弟出資合建房屋,及黃鴻森與黃猶峻間就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係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之事實應當知悉。縱該土地輾轉讓與上訴人,其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仍有違誠信原則。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拆屋還地,洵非正當,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四、按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於具體個案,經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固應駁回其請求。惟所謂誠信原則,係在具體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於具體個案妥善運用之方法。查系爭建物係經黃鴻森同意使用系爭土地建築,黃猶峻與黃鴻森間就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乃原審就上訴人因其請求被上訴人拆屋還地所能取得之利益,與被上訴人及社會國家因此所受之損失,各為若干,未於判決理由項下加以認定,僅以上訴人應知悉黃鴻森與黃猶峻間就系爭土地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即謂其請求被上訴人拆屋還地,有違誠信原則,未免疏略。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