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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4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邱瑞祥(主筆)吳青蓉謝說容許紋華王本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849號

抗告人
張俊宏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修嘉徽、張霄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以 111年度台聲字第177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主筆)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4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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