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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64號

請求為一定行為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李文賢林玉珮高榮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264號

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85 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同條項但書亦有明定。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原法院110 年度抗字第11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上開裁定係命聲請人補繳抗告訴訟費用,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再審,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則其因該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6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為一定行為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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