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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40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邱瑞祥吳青蓉謝說容蕭胤瑮許紋華

聲請人
宗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DENNIS PRINCE NWAZULU (王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本院裁定(111 年度台聲字第17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6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許 紋 華

書 記 官 楊 麗 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40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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