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36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366號
- 聲請人
- 周博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補字第20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故如許當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即與立法本旨有違。是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而確定,如當事人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查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14號裁定聲請再審,未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110年度台補字第2020號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說明,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