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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50號

請求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張競文陳麗芬方彬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450號

上訴人
黃阿月
被上訴人
龐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3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本文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8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27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1年1月21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50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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