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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號

清償票款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鄭雅萍滕允潔王金龍蕭胤瑮王本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0號

再抗告人
陳韋樵律師即黃福從之遺產管理人

      康香月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阿里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 110年度抗更一字第 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相對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87年度執字第2196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黃福從、康香月為連帶給付,再抗告人陳韋樵律師即黃福從之遺產管理人對原裁定再為抗告,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再抗告之效力,及於同造之連帶債務人康香月,爰將之併列為再抗告人,先予敘明。

次查,相對人主張其輾轉受讓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下稱鳳山信合社)之債權,並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85年度票字第3979號裁定(系爭本票裁定)所換發之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對再抗告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下稱原處分)後,相對人提出異議,執行法院以 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4號裁定駁回其異議(下稱異議裁定),相對人復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鳳山信合社前以再抗告人所共同簽發,該社為受款人,面額新臺幣(下同) 600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高雄地院聲請許可強制執行,經該院以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後,持向臺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未獲受償,臺南地院乃發給系爭債權憑證。鳳山信合社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後為債權之讓與,依票據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依普通債權讓與方式認定受讓人是否取得債權。

相對人主張其輾轉受讓前開 600萬元債權,已通知再抗告人,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系爭本票、系爭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回執等件,合於民法第297 條第1項規定,其自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2項所稱執行名義之繼受人,得對再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原處分及異議裁定否准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未合,爰予廢棄,發回執行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 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後,其本票權利由他人繼受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 2項準用第 1項規定,該裁定對其繼受人亦有效力。此所謂繼受人,專指依票據法規定受讓票據權利之人。如為記名本票,即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觀諸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又票據法第41條規定,匯票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係就期後背書之票據權利轉讓效力所為規定,非謂執票人於到期日屆至後,應依一般債權讓與之方式轉讓票據權利。依同法第124 條規定,本票之期後背書,亦應為同一解釋。查系爭本票係正面記載發票人黃福從、康香月,受款人鳳山信合社之記名本票,鳳山信合社於到期日(民國84年3月7日)屆至後,以之向高雄地院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並經獲准,嗣其復執系爭本票裁定向臺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因未獲受償而經該院發給系爭債權憑證。相對人輾轉受讓前開 600萬元債權,並持有系爭本票及系爭債權憑證,其已依一般債權讓與之方式,通知再抗告人受讓債權之事實,系爭本票並無受款人鳳山信合社之背書等情,為原法院所是認,並有系爭本票在卷可憑。相對人主張其自鳳山信合社輾轉受讓系爭本票債權,惟所提系爭本票,既未經受款人鳳山信合社背書,而有背書不連續之情形,自難認相對人已證明其合法受讓系爭本票債權,並為系爭本票裁定執行力所及之債權人。原裁定見未及此,遽謂到期日後之票據授受關係,應適用民法一般債權讓與之規定,背書不連續不影響相對人合法繼受系爭本票裁定之權利,因而廢棄原處分及異議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抗告意旨,求予廢棄原裁定,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