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65號
- 抗告人
- 鄭國欽
上列抗告人因與蔡淑敏間請求返還存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1年12月1日以兩造間原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425號請求返還存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未就本案開庭審理,明顯不適任法官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及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向原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原法院以:系爭事件於111年11月14日經承審法官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而終結,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不得再聲請該法官迴避,爰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