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632號

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鄭純惠邱景芬蔡和憲胡宏文李瑜娟

抗告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吳欣叡律師

羅韵宣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李秀卿等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停止訴訟程序)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1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以相對人李秀卿規避伊之債權為由,先位訴請確認李秀卿於民國109年7月28日將其所有坐落○○市○○區○○段第531、534-1、643、643-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36分之7以買賣(下稱系爭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李璿(下稱系爭移轉登記)之債權及物權行為無效,並代位李秀卿請求李璿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備位求為撤銷相對人間系爭買賣之詐害行為,並命李璿塗銷系爭移轉登記之判決。而其另訴請求李秀卿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減少價金等事件審理中,該事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關乎抗告人於本件有無確認利益、得否行使代位權及撤銷權。爰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查抗告人訴請李秀卿減少價金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原法院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依上說明,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3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停止訴訟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