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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805號

請求國家賠償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方彬彬呂淑玲蔡和憲

抗告人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國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12年度聲國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63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2年8月4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05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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