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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792號

請求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高榮宏胡宏文

上訴人
張國揚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被上訴人
卓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3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本其自由裁量權所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土地係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僅原判決附圖(下稱附圖)

①編號A區塊(面積1884.6平方公尺)因其上興建系爭農舍,始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所稱之著色標示套繪管制範圍,兩造及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其他共有人就系爭土地無不得分割之約定,且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甲、乙、丙方案均將該A區塊分由系爭農舍所有人張瓊裕、張正賢(下稱張瓊裕2人)共有,未違反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可辦理分割登記,亦無不能分割情事,被上訴人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應予准許。審酌各情,認為丙方案(即附圖三)之分割方法,使共有人依使用現況原物分配相關位置,且地形方整,並將編號A農舍套繪範圍分歸張瓊裕2人共同取得,可保留系爭農舍並符合法律規定,另劃設ㄈ型4米寬私設道路,使各共有人取得土地均臨該私設道路,再經由西北側便橋對外通行,應屬妥適。並斟酌系爭土地共有人多數認為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補償價格過高、系爭土地位置及現況無法彰顯附加價值暨其他諸情事,調整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錢相互補償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判決已敘明系爭土地經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依彰化縣政府函釋,確認套繪管制範圍僅為附圖①編號A區塊,其餘部分可辦理分割(見原審卷㈠559至563、571至572、577至578頁、卷㈡139至141、157頁、卷㈢241至242頁),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所定分割方案,無法執行分割登記,容有誤會。另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上訴人之上訴既不合法,自無庸將原審同造之其他共同訴訟人併列為上訴人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92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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