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65號

請求返還存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邱景芬蔡和憲李瑜娟

抗告人
鄭國欽

上列抗告人因與蔡淑敏間請求返還存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1年12月1日以兩造間原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425號請求返還存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未就本案開庭審理,明顯不適任法官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及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向原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原法院以:系爭事件於111年11月14日經承審法官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而終結,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不得再聲請該法官迴避,爰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65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存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