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簡抗字第117號

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魏大喨林麗玲高榮宏胡宏文林玉珮

抗告人
A○1
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王亭涵律師

吳沂錚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甲○○與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抗告人因其母甲○○與其父乙○○間聲請改定其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原法院以:代理權之授與為單獨行為,抗告人(民國000年0月0日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委任律師授與代理權之法律行為,並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依民法第78條規定為無效,無就抗告人委任律師所撰寫之法官迴避聲請狀為審究必要。又家事事件法所稱「當事人」,並不包括非訟程序之利害關係人。抗告人係原法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0號(下稱本案)事件之關係人,自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之餘地,且無從補正等詞,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本院廢棄之理由:

㈠按家事非訟事件程序所指之程序主體,除聲請人、相對人外,尚包括受該事件裁定結果影響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以保障其程序主體地位。至於非訟事件法第10條將利害關係人與聲請人、相對人並列,其重點乃在於彼等均屬於非訟事件關係人之定義範圍,揆諸同法第11條相關準用規定,以及同法第30條之3、第32條規定,在程序參與、到場義務、協力義務及真實義務等,均係以關係人為主體,非僅以聲請人、相對人為主體,即得推得利害關係人在非訟事件之程序保障,乃與民事訴訟當事人之程序保障,較為接近,而與民事訴訟利害關係人之程序保障,未盡相同。故而為確保關係人在非訟程序中受獨立及公正程序之保障,應認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有聲請法官迴避之權利。此部分在家事非訟程序,亦應為相同之處理。

㈡查抗告人雖非本案事件之聲請人或相對人,然其為受此裁定效力影響所及之人,如該事件程序中,法官執行職務之行為有偏頗之虞,為保障其受獨立公正程序之程序權保障,自屬有權聲請法官迴避之適格者。原法院逕以抗告人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關係人,不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之規定,所為抗告人不利之裁定,自有未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117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