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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

請求遷讓房屋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邱瑞祥(主筆)吳青蓉謝說容許紋華黃書苑

聲請人
陳 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196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及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96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主筆)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黃 書 苑

書 記 官 江 鍊 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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