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6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反訴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方彬彬蔡和憲呂淑玲

抗告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淑媛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反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3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相對人陳淑媛等提起反訴,應繳納反訴裁判費 新臺幣1,173萬3,000元,而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反訴訴訟費用,至另案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尚不及於本案,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原法院以其聲請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於法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3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反訴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