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902號
- 再抗告人
-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正雄
- 再抗告人
- 謝諒獲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K.Hung
- 再抗告人
-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Paul Hsieh
-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書賓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40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40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據其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3年度台聲字第947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為公示送達,有卷附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再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