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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65號

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沈方維方彬彬呂淑玲蔡孟珊蔡和憲

聲請人
林加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雅雯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按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具狀撤回第三審上訴前,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者,縱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項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亦得聲請本院核定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就是類案件之法律爭議,已作出統一見解。查相對人蔡雅雯等因與聲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2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嗣具狀撤回上訴,惟聲請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依上說明,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核定其金額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65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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