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3號

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林恩山吳青蓉許紋華林慧貞李寶堂

聲請人
吳兆賢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秋霖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簡上字第27號),聲請再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436條之2第1項及第436條之3第2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47號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台簡上字第27號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及第436條之3第2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因而裁定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規定,其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江 鍊 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聲字第3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