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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簡上字第3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李國增游悦晨

上訴人
張真讚
被上訴人
林振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17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14年度台簡聲字第2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上訴。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上字第30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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