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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簡聲字第2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周舒雁陳麗玲蘇姿月陳婷玉方彬彬

聲請人
金湖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及第436條之3第2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此觀同法第436條之5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更三字第1號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及第436條之3第2項規定而不應許可,因而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規定,其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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