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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53號

請求國家賠償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鍾任賜林麗玲呂淑玲陶亞琴黃書苑

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6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374號等裁定,尚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法籌措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之事實;復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回函可憑。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書 苑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253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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