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6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374號等裁定,尚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法籌措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之事實;復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回函可憑。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