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簡上字第四二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蕭亨國吳正一楊隆順陳淑敏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簡上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
葉振峰
被上訴人
曾森吉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

七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執有伊於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簽發,未載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之本票一紙,該本票係因上訴人與其妻經營六合彩賭博,應上訴人之要求簽發交付其收執,以為賭債之擔保,嗣伊並未簽賭,本票債權自未發生。又上訴人就系爭本票票據上之請求權早因三年間不行使罹於時效而消滅,竟於八十六年間聲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票字第一六一一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致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等情,求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系爭本票係被上訴人陸續向伊借款未還,於七十八年間兩造會算後簽發與伊,以為債權憑證等語,資為抗辯。並依借貸關係於原審提起反訴,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一百萬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反訴,無非以: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併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反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該本訴及反訴之基本事實均緣於本票債權之確實與否,無礙被上訴人之攻擊防禦,且為符訴訟經濟原則,應准上訴人提起反訴。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本件上訴人抗辯系爭本票係因借款而簽發之事實,為被上訴人否認。雖舉証人賴清波、林柏助為證,惟証人並未為上訴人有利之証言。所提記事簿、糧商營業執照及合作金庫存摺等件,亦不能証明確曾貸款與被上訴人。又上訴人就經營大家樂賭博一節並不爭執,其於七十六年間因犯賭博罪,復經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參諸被上訴人提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戶籍登記簿謄本、切結書、同意書等,尤足認被上訴人財力殷實,無須向人借貸。而上訴人原在田中鎮經營糧食生意,因經濟狀況不良無法營生,於六十九年六月間遷至竹山鎮賃屋居住,為謀取生活設攤販賣豬肉,其後經濟未見好轉,八十二年間且因疏於注意,將借住之被上訴人房屋燒毀各情,堪信被上訴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被上訴人訴請確認上訴人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洵非無據;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則無理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故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是以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並不負舉證責任。反之,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本件關於本訴部分,被上訴人訴請確認上訴人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係主張其應上訴人之要求,簽發本票以為賭債之擔保,嗣並未簽賭云云。上訴人抗辯兩造間因借貸關係而簽交本票,為被上訴人否認,亦為原審所是認。則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被上訴人就其主張之事由舉證證明。乃原審竟認上訴人應就其抗辯之上開基礎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負舉證責任,於舉證責任之分配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甚明。再按當事人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是以簡易訴訟事件,如因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程序者,其所提反訴即屬不合法,該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簡易訴訟事件,上訴人於第二審提起反訴,依借貸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原審許其提起而為實體判決,於法亦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簡上字第四二號於民國 8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