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二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七日臺灣高
等法院判決(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三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表明者,顯與上開條文規定之情形不合時,即難認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兩造各對第二審判決不利於己部分提起上訴,雖均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均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所定慰撫金數額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