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

請求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奇福許朝雄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本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三號),聲請補充及更正裁定,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補充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又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數人所提起之上訴倘係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效力固及於全體,惟如非合法,其效力自無及於全體之可言。本件相對人甲○○、丁○○、丙○○所提起之上訴並非合法,其效力自不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林俊發、林圭壁、林游阿首、林麗華、林淵源、林良雄等六人,本院上開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三號裁定未列林俊發等六人為上訴人,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次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本件本院認甲○○、丁○○、丙○○之上訴為不合法,以上開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三號裁定予以駁回,核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尚屬無據,亦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