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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簡上字第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蘇茂秋徐璧湖朱建男曾煌圳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簡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律師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簽發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經由訴外人陳利男背書轉讓予伊收執,詎屆期提示竟不獲兌付等情。因本於票據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及其中一百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起,其中五十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加付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超過上開利息請求部分,經原審簡易庭駁回後,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

上訴人則以:附表所示支票係他人所偽造並非伊所簽發,伊自無給付票款之義務。況被上訴人係以無對價或基於惡意取得該系爭支票,依法尚不得享有或優於其前手之權利,其請求伊給付票款亦非有理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係以:上訴人留存於泛亞銀行台北分行請領支票之開戶印鑑卡正本上「甲○○」之印文,與被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上發票人「甲○○」之印文,經以折線比對印文,確能彼此符合,自屬相同印章所蓋用,足以推定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真正。上訴人就其抗辯該系爭支票非真正云云,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取。復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取得票據原因之責任,票據債務人如主張其與執票人間並無票據行為之原因關係存在,即應由該債務人就票據原因關係不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惟上訴人就其所辯被上訴人係以惡意或原因關係不存在而取得系爭支票之事實,迄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亦不足採信。從而,被上訴人本於票據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給付票款一百五十萬元之本息,為無不合,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僅就支票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支票本身是否為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仍應由支票債權人負證明之責(參見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判例意旨)。查原審雖謂系爭支票上之「甲○○」印文,屬上訴人所有,足以推定該支票為真正云云,惟上訴人抗辯,系爭支票非其所簽發,徵諸被上訴人陳稱:「系爭支票上之印章係訴外人陳利男所蓋,陳利男持有支票及上訴人之印章」等語(見:原審卷十九、八三、九○頁)似屬不虛。則陳利男苟未經上訴人之「授權」而竟代為簽發系爭支票,能否以支票上之印文確屬上訴人所有,即推定支票為其所作成,命其應負發票人責任﹖已非無疑。況上訴人曾辯稱:「被上訴人主張其係借款與訴外人陳利男,而由陳利男背書轉讓取得系爭支票,並非實在;被上訴人提出之匯款單多紙,係被上訴人臨訟杜撰,顯非真正。縱認該匯款單為真正,然其匯款之對象係訴外人周憶青等人,亦非借款予陳利男。且該匯款單之時間係八十五年、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八十八年,而被上訴人於取得系爭支票前後數月(按系爭支票之日期為八十七年三月一日、三月二十日,被上訴人於八十七年三月四日、三月二十日提示支票),均未見任何匯款。其上開匯款之金額分別為數萬元不等,又顯與系爭支票金額五十萬元、一百萬元不符。尤其被上訴人於八十七年三月四日、三月二十日提示系爭支票遭退票,旋即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票款,若被上訴人果真借款予陳利男,衡諸常理,被上訴人於收回系爭票據前,催討借款尚且不及,絕無再借款予陳利男之理,惟被上訴人卻主張其依陳利男之指示,於八十七年五月至八十八年七月間陸續匯款予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云云,顯違背常理,益見被上訴人之主張不實,及其顯明知陳利男係無對價取得系爭支票,竟由陳利男無對價轉讓,即屬惡意取得,其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於法不合」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五頁)。原審就上訴人上述關於被上訴人係無對價或惡意取得系爭支票之重要防禦方法疏未說明其取捨意見,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簡上字第九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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