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00三號

聲請撤銷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李彥文吳麗女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00三號

抗告人
甲○○

            巷7之

上列抗告人因與乙○○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家抗字第一七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裁定,或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此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係以:伊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以八十九年度家全更字第一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嗣伊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雖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號判決伊敗訴確定,惟伊已對上開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不得撤銷該假處分裁定,原法院維持台北地院所為撤銷該假處分裁定之裁定,顯有未合云云,為其論據。按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之四準用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又提起再審之訴,非有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抗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既受敗訴判決確定,相對人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自無不合。原法院以抗告人再為抗告所陳理由並未說明原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本件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情事,因認抗告人再抗告不應許可,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00三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