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六號

確認婚姻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黃義豐簡清忠劉靜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六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一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否則,其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此觀該法條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人對原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預納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上訴人雖於提起上訴之同一日即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以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八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七月四日送達,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現已逾相當期限,上訴人仍未預納裁判費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自非合法。又上訴人既於提起上訴之同一日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本院自得不經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而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劉 靜 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六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成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