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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三一號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蘇茂秋陳碧玉王仁貴劉靜嫻劉福來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三一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
丙○○
再審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龍
再審被告
經濟部水利處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再審判決(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五二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本件再審原告以本院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五二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規定之情形,對於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原確定判決無視本院法官朱建男、許澍林、鄭傑夫等人曾參與原確定判決前之裁判,未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五六號解釋為裁判,且違法不適用釋字第三九○號解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即駁回再審原告再審之訴,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原確定判決參與裁判之法官黃義豐、陳淑敏曾分別參與本院前次之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號、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五○號等事件裁判,該法官依法律規定應迴避而未迴避,亦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再審事由云云,為其論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惟其迴避以一次為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五六號解釋參照),即該迴避以其裁判後,首次對其參與之確定裁判提起再審或聲請再審者為限。查再審原告前對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號(下稱第二○二四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台再字第四一號(下稱第四一號)判決駁回後,又對第四一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二八號(下稱第二八號)判決駁回,再對該第二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由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五○號(下稱第五○號)判決將之廢棄,另以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一號(下稱第一號)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再審原告復對該第一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三一號(下稱第三一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續對第三一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確定判決予以駁回。其中曾參與上開第二○二四號事件確定判決之法官朱建男,係於迴避其後之首次第四一號確定判決,始再參與第二八號確定判決。嗣再間隔迴避第五○號確定判決後,另參與第三一號確定判決之裁判;而法官許澍林、鄭傑夫二人,所參與之該第三一號事件係就第一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裁判,亦與其前曾參與之第五○號確定判決無涉,即無迴避第三一號確定判決裁判之必要。是上述三位法官,參與各該後續裁判,衡之前述說明,自無庸迴避。再審原告指法官朱建男等所參與之各該後續裁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之情形,不無誤會。原確定判決因此駁回再審原告再審之訴,既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五六號、第三九○號解釋意旨,於法即無違誤。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據以提起再審之訴,難認為有理由。其次,原確定判決係就再審原告對於第三一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為裁判,參與原確定判決裁判之法官黃義豐、陳淑敏,並未參與該第三一號確定判決之裁判,縱曾分別參與前訴訟程序之第二○二四號、第二八號、第五○號等確定判決之裁判,依前所述,亦無庸迴避參與原確定判決之裁判。再審原告執謂原確定判決有「依法律規定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之再審事由,仍非有理。至再審原告於再審書狀所表明之其餘對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尚非針對原確定判決而為,本院自無加以論述之必要。附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劉 福 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三一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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