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六號
- 再審原告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 再審被告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三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本件再審原告以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三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係主張:再審被告屬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其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之規定所得請領之退休金,乃基於公法關係所生之請求權,應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尚非普通法院所得審判,原確定判決認普通法院有審判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駁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按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法院固應以裁定駁回之,惟是否屬民事訴訟之範疇,應以原告起訴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斷,而非以法院調查之結果為依歸。至法院調查之結果,認原告請求者不符法律規定之要件時,則屬其訴有無理由之問題,尚與法院有無審判權無涉。查再審被告係以勞動基準法為依據,請求再審原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核係以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非基於公法關係而為請求,普通法院自有審判權,原確定判決未以系爭給付退休金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駁回再審被告之訴,洵無違誤。再審原告據以主張本院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提起再審之訴,求予廢棄該確定判決,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E